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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植物检疫物品清单/进口到越南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22点击:{{ clicks }} 次

2024年10月31日,越南农业农村发展部于河内发布了关于《植物检疫物品清单》和《进口到越南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清单》的通告,以下是通告原文的中文翻译。

通  告

《植物检疫物品清单》,《进口到越南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清单》

根据2022年12月22日政府关于定义农业农村发展部的职能、任务、权利和组织结构的第105/2022/NĐ-CP号法令,根据2013年11月25日颁布的第41/2013/QH13号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应植物保护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农业农村发展部部长特此公布《植物检疫物品清单》和《在进口到越南之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清单》。

第1条 植物检疫物品清单

一、植物

二、植物产品

(一)各种类型的块茎、鳞茎、果实、种子、花、叶、植物体、茎、根、树皮;

(二)各类谷物、碎种子、油饼、天然纤维原料和植物纤维;

(三)从植物中提取的面粉和淀粉;

(四)烟茎、纤维、烟斗烟草纤维、动物饲料用酵母、原棉、废棉花、稻草、茅草和水生植物(生活在海洋中的海藻、藻类和水生植物除外);

(五) 圆木、木材、木盘、锯末、椰子锯末;

(六)从植物中提取的动物饲料原料(预先密封和贴标签的成品形式的食品除外);

(七)由植物制成的基质。

三、蘑菇(盐渍、冷冻、罐装蘑菇和酵母除外)

四、蚕茧、蚕茧根

五、用于检测、培训、生物防治和科学研究的各类昆虫、蜘蛛、病原菌、线虫、细菌、病毒、植原体、类病毒和有害杂草。

六、根据本条规定,出口清单中未列明的物品,则应根据进口国要求以及与越南签署的国际协定,进行植物检验。 

第2条 进口到越南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清单 

一、播种材料:种苗、种子、块茎和可用作植物种子的部分(从组织培养获取的植物和十字花科植物种子、水稻、玉米、小米、洋葱和大蒜除外)。

二、 新鲜水果、番薯和马铃薯球茎。

三、 用于培育的杂草和杂草种子。

四、 用于植物保护的有益生物(作为生物杀虫剂进口的有益生物除外)。

五、其他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物品应由植物保护部门确定,并提交给农业农村发展部部长决定。

第3条 无需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

第2条规定的植物检疫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要求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一、 用于实验室研究或检测的进口种子。

二、 进口的有益生物体,用于实验室研究或检测。

三、 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植物保护部门负责人应负责需向农业农村发展部部长请示决定。

四、进口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的物品时,应取得《植物检疫进口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植物检疫。

第4条 过渡性条款

一、在本通知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进口许可证签发申请档案将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部2014年9月5日颁布的第30/2014/TT-BNNPTNT号通知的规定实施植物检疫对象清单;在进口到越南之前,必须分析植物检疫对象清单的有害生物风险。

二、对于在本通知生效日期之前已进口到越南但尚未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出口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向植物保护部门提供此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的信息。基于这些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植物保护部门应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有效的方式控制检疫植物病害。

第5条 影响

一、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本通告将取代农业农村发展部部长2014年9月5日通过的第30/2014/TT-BNNPTNT号通告,该通告关于在进口到越南之前需要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植物检疫物品清单。

第6条 实施

一、 本通告由部办主任、植物保护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组织或个人负责执行。

二、在实施本通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困难,相关监管机构、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及时向农业农村发展部(植物保护部门)反馈,以便报告并要求部长考虑并批准其决定。

以上通告由中国种子贸易协会整理并翻译,如与原文有任何出入,请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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