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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针对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ToBRFV)颁布新规
为防止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ToBRFV)引入欧盟并在欧盟内传播,2020年8月11日,欧洲联盟官方公报(OJEU)颁布了第(EU)2020/1191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新规背景及条例由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秘书处翻译,具体详见下文。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2020/1191号
2020年8月11日
2020年8月11日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OJEU)颁布的第(EU)2020/1191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制定了防止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ToBRFV)引入欧盟并在欧盟内传播的措施,并同时废除了(EU)2019/1615号的实施决定。
致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以及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10月26日关于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保护措施第(EU)2016/2031条例,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28/2013号、(EU)652/2014号和(EU)1143/2014号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废除欧洲理事会69/464/ EEC号、74/647 / EEC号、93/85/ EEC号、98/57 / EC号、2000/29/ EC号、2006/91 / EC号和2007/33/ EC号指令,特别是第30条。
同时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EU)2017/625号条例,该条例涉及为确保食品和饲料法的实施,动物健康与福利规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法规的实施而进行的官方管制和其他官方活动,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999/2001号、(EC)396/2005号、(EC)1069/2009号、(EC)1107/2009号、(EU)1151 /号、2012年(EU)652/2014号、(EU)2016/429和(EU)2016/2031号,理事会条例(EC)1/2005号和(EC)1099/2009号,以及理事会指令98/58/ EC、1999/74 / EC、2007/43/ EC、2008/119 / EC和2008/120/ EC,以及废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854/2004和(EC)882/2004号指令、理事会指令89/608/ EEC、89/662 / EEC、90/425 /EEC、91/496 / EEC、96/23 /EC、96/93 / EC和97/78 /EC和理事会92/438 / EEC号决定,尤其是第22(3)条和第52条。
鉴于:
(1)目前在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9/2072中,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ToBRFV)(“特定有害生物”)未列为欧盟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欧盟监管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但是,自2018年以来,成员国报告了其领土内在番茄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爆发及其采取的控制措施。德国和意大利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进行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显示,特定有害生物及其破坏性作用可能会对欧盟产生对植物健康的重大关注与担忧,特别是对于番茄和辣椒作物的生产而言。
(3)基于此,通过了第2019/1615号欧盟实施决定,制定措施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传入欧盟和在欧盟内传播。
(4)在通过(EU)2019/1615号实施决定之后,已收集到有关特定有害生物传播和检测方法的最新科学信息,这些信息证明有必要采取比(EU)2019/1615号实施决定中所规定的措施更详细的措施。
(5)尤其是番茄和辣椒种子,无论其来源何处,均应进行检测。这是必要的,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存在特定有害生物的种种不确定性,并且不同来源的种子在交易时经常混合在货物批次中,从而增加了特定有害生物传播的风险。
(6)此外,建立无病虫害生产场地必须采取某些措施,以确保生产出健康的材料。
(7)已知的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不被视为能代表特定有害生物的感染和传播风险的。因此,如果这些品种被官方证明具有抗性,则应免除检测要求。
(8)抽样和检测应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欧盟和国际层面收集的最新信息进行。实时PCR方法是检测和鉴定特定有害生物最有效的方法。 ELISA方法的敏感性和特异性较低,因为发现该方法可与其他番茄病毒发生交叉反应。但是,由于新冠病毒的大流行,实时PCR检测方法所需的试剂盒短缺。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也应将ELISA方法视为检测和鉴定特定有害生物的可接受方法。除应根据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19/2130的规定进行的物理检查抽样外,还应进行此抽样和检测,以确保提高欧盟的植物检疫保护水平。
(9)种植用植物的流动条件不应适用于已经根据(EU)2019/1615号实施决定生产的植物,因为要求对这些种子进行额外测试是不适当的,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条件实际上是无法实施的。
(10)实施条例(EU)2019/2130的附件三规定了在对种植用植物进行物理检查(包括抽样检查)期间要进行的操作规则。除了这些规则外,为了使抽样和检测的频率与特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风险相关,成员国应确定进口时特定种子货物和特定种植用植物货物的抽样和检测的频率。该频率比例不应低于进口的特定种子和特定种植用植物的20%,以确保查验的样本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11)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法规(EU)2016/2031以及欧盟委员会自2019年12月14日起生效的实施法规(EU)2019/2072,应废除(EU)2019/1615号实施决定,并由本法规代替。
(12)本法规应适用至2022年5月31日,以便有必要的时间监测形势并确定特定有害生物在欧盟领土和全球分布的植物检疫状况。
(13)为了迅速解决特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风险,本规章的规则应在尽可能短的延迟内适用。因此,本法规应自发布后的第三天生效
(14)本法规规定的措施符合植物、动物、食物和饲料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本法规已被采纳。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法规中,以下定义适用:
(a)“特定有害生物”是指番茄褐色皱纹果病毒(ToBRFV);
(b)“特定种植用植物”是指用于种植番茄和辣椒的植物,种子除外;
(c)“特定种子”是指番茄和辣椒的种子;
(d)“特定果实”是指番茄和辣椒的果实。
第二条
禁止特定有害生物
特定有害生物不得传入欧盟并在欧盟领土内转移、持有、繁殖或释放。
第三条
特定有害生物的监测或者疑似存在
1. 在欧盟领土内的任何人,如怀疑或察觉到特定有害生物的存在,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向其提供有关存在或疑似存在特定有害生物的所有相关信息。
2. 主管当局在收到此类信息后,应:
(a)立即记录所提供的信息;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认存在或疑似存在的特定有害生物;
(c)确保任何拥有在其控制下可能感染了特定有害生物的植物的人员被立即告知:
(i)特定有害生物的存在或疑似存在,以及
(ii)与该特定有害生物相关的可能风险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确认特定有害生物存在的措施
如果确认某成员国境内存在或怀疑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则相关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确保根据法规(EU)2016/2031第17条规定,采取适当措施根除特定有害生物。
第五条
调查成员国特定有害生物的存在情况
1. 成员国应进行年度调查,以查明其境内的特定种植用植物、特定种子和特定果实,包括生产特定种子和特定种植用植物的地点中特定有害生物的存在情况。
2. 这些调查应:
(a)包括附件中所规定的抽样和检测;
(b)基于:
(i)评估将特定有害生物传入有关成员国并在其内部传播的风险,以及
(ii)关于检测特定有害生物可能性的合理科学和技术原则。
3. 各成员国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进行的调查结果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第六条
特定种植用植物在欧盟内部的流动
1. 特定种植用植物只有在附有植物护照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联盟内流动:
(a)特定植物是在已知不会发生特定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种植的,根据在适当时间进行的官方检查,以检测特定有害生物,并且如果当特定植物上出现特定有害生物的症状,主管部门已对这些植物进行了抽样和检测,并且这些检测表明它们不含特定的有害生物;
(b)通过采取适当的卫生措施和物理隔离,使许多特定种植用植物与其他特定作物分开存放。
本款中提及的抽样和检测应按照附件中的规定进行。
2. 第1款不适用于:
(a)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植物;
(b)根据实施决定(EU)2019/1615生产的特定种植用植物。
第七条
特定种子在欧盟内部的流动
1. 特定种子只有在附有植物护照且满足如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在欧盟内流动。
(a)根据在适当时间进行的对特定有害生物的官方检查,其母本植物是在已知不会发生特定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生产的;
(b)它们或它们的母本植物已经过主管当局对特定有害生物进行抽样和检测,或者已经在主管当局的官方监督下由专业操作人员进行了取样和检测,经检测不含特定有害生物。如果怀疑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则只能由主管当局根据(EU)2016/2031号法规第87(3)条第(c)进行取样和检测;
(c)记录和登记所有特定种子的来源。
2. 对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仍在储存中的特定种子,应在进入欧盟之前,由主管当局官方监督下的专业操作人员对特定有害生物进行取样和检测,经检测没有发现特定有害生物,种子才能在欧盟内流动。
3. 种子取样和检测应按照附件中的规定进行。
4. 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对已知的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种子。
第八条
特定种植用植物引进欧盟
1. 原产于第三国的特定种植用植物,除了已知的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种子外,只有附有植物检疫证书并且在植物检疫该证书的“附加声明”中包含以下内容,才可引进欧盟:
(a)一份官方声明,说明种植用特定植物来源于特定种子,这些特定种子已经按照附件中的规定对特种有害生物进行了抽样和检测,并且检测结果表明它们不含特定有害生物;
(b)一份官方声明,说明特定种植用植物是在原产地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注册和监督的生产场地生产的,根据在适当时间针对特定有害生物进行的官方检查,并已知该地块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如有症状,则已经对特定有害生物进行了官方取样和检测,并根据这些检测,发现没有特种有害生物;
(c)注册的生产地点的名称。
2. 对于原产于第三国的已知的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只有在附带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才可引进欧盟,并且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要确认具有该抗性。
第九条
将特定种子引进欧盟
1. 原产第三国的特定种子,除了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外,只有在其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引进欧盟,并且在植物检疫该证书“附加声明”中要包含以下内容:
(a)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的官方声明:
(i)根据在适当时候针对特定有害生物进行的官方检查,在已知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生产了有关特定种子的母本植物;
(ii)有关的特定种子或其母本植物已经过官方抽样和检测,以确定是否有特种有害生物;根据这些检测,发现没有特种有害生物;
(b)注册的生产地点的名称。
2. 来自第三国的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种子,只有在其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才能引进欧盟,并且在该证书的“附加声明”标题下要确认具有该抗性。
第十条
引进欧盟须经官方查验
特定种子和特定种植用植物货物在首次到达欧盟边防检查站时,主管当局须进行官方查验,抽样和检测的样品不得少于货物量的20%。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废除执行决定(EU)2019/1615
(EU)2019/1615号执行决定从2020年8月15日起废止。
第十二条
申请期限
本法规适用期至2022年5月31日。
第十三条
生效
本法规应在其在《欧洲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的第三天开始生效。
本法规应具有完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本法规于2020年8月11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欧盟委员会主席
Ursula VON DER LEYEN
附录
1. 种子抽样方法,对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种子除外。
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31号(ISPM31)“货物抽样方法”相关表中所指的种子批次,按照以下抽样方案下对试验种子进行抽样。
-对少于或等于3000粒的种子批次:应用超几何抽样方案,能够以95%的可靠性确定10%或以上的受感染植物的存在水平;
-对大于3000但小于30000粒的种子批次:应用能够以95%的可靠性确定1%或以上的被感染植物存在水平的抽样方案;
-对超过30 000粒的种子批次:采用能够以95%的可靠性确定0.1%或更高的被感染植物存在水平的抽样方案。
对于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子样本最多应包含1000粒种子。
对于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方法子样品最多应包含250粒种子。
2. 种植用植物的抽样方法,对已知对特定病虫害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除外。
除了已知对特定病虫害有抗性的辣椒品种外,每个生产和栽培地点应采集200片叶子,最好是植物顶部的嫩叶。
如果是有症状的植物,应在至少3片有症状的叶子上取样进行试验。
3. 检测和鉴定种子上特定有害生物的检测方法,对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种子除外。
应使用以下检测方法之一来检测特定种子上的特定有害生物:
-ELISA方法,在2020年10月1日前,仅用于签发植物护照或植物检疫证书时确认无有害生物;
-使用ISF协定(2020)中描述的引物和探针进行实时RT-PCR检测;
-使用Menzel和Winter (园艺学报,出版中)的引物和探针进行实时RT-PCR检测。
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应采用与使用过的检测方法不同的第二种方法,并与上述列出的实时RT-PCR方法的其中一种共同实施,对相同的样本进行鉴定确认。如果包衣种子的检测结果和鉴定结果不一致,则应去除包衣,并对种子进行重新检测。
4. 检测和鉴定种植用植物以及特定果实上特定有害生物的检测方法,对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植物除外。
应使用以下检试方法之一来检测,除了已知对特定有害生物具有抗性的辣椒品种之外的特定种植用植物以及特定果实上的特定有害生物:
-ELISA方法仅用于有症状的材料的检测;
-使用Alkowni等人(2019)的引物进行常规RT-PCR检测;
-使用Rodriguez-Mendoza等人(2019)的引物进行常规RT-PCR检测;
-使用ISF方案(2020)中描述的引物和探针进行实时RT-PCR 检测;
-使用Menzel和Winter (园艺学报,出版中)的引物和探针进行实时RT-PCR检测。
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应采用与使用过的检测方法不同的第二种方法,并与上述列出的实时RT-PCR方法的其中一种共同实施,对相同的样本进行鉴定确认。
附英文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