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度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种业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种业市场环境有序、健康的发展。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是行业会员自律性公约,用于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会员企业文明服务、正当竞争、自我约束的基准和社会职责。
第三条 本公约所指会员单位是成为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的常务理事会员、普通企业会员、名誉会员和协会会员(协会会员指加入我协会的其他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遵循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种子企业的合法市场活动;
2.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套购、抢购其他单位生产的种子,仿冒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国内的同业种子产品;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种子;
4.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第六条 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种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种业不正之风。
第八条 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本公约,并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将定期对参与执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经查证属实,由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章程》、《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若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之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于第六届第五次理事会通过,由中国种子贸易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