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度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24点击:{{ clicks }} 次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种子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开展服务,促进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协会秘书处提议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的原则是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协会事务,保证会员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体现会员和行业的意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认真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种子贸易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加入协会。入会条件是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区域代表性。

第五条 申请入会须按照协会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六条 会员入会后,须拥护《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会员退出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核实后,协会将办理退会手续,并在必要时公布退会信息。

第三章 会员服务和活动

第八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包括:向会员宣传、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和条例,开展咨询培训服务,积极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国内外种业信息,组织农业种子和相关商品国内外展销、展览、交易活动,促进种子贸易健康发展;组织专项考察和技术培训活动,普及国内外种子贸易知识和种子研发、生产、加工、包装等技术。

第九条 协会举办会议、展览、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协会建立会员基础档案,会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会员单位代表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并在理事会上通报。被除名的会员,应自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费与资助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协会每年一季度发出交纳会费的通知。如无正当理由,在本年末未缴纳年度会费的,将取消其下一年享有优惠服务的资格。会员遇有经费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会费。缓交、减交会费须经协会批准。

第十四条 协会接受会员和社会的资助,资助单位可享有活动冠名权等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 协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会费。会费和资助接受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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