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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合作研讨会在海南三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0-12-11点击:{{ clicks }} 次

12月7日至12月8日,国际种子联盟(ISF)、中国种子贸易协会(CNSTA)、荷兰种植协会(Plantum)和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在海南省三亚市联合举办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合作研讨会。研讨会旨在充分了解国际种质资源管理体系和交换规则,分享不同国家的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探讨科研育种材料的跨境合作热点,促进植物育种创新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种子联盟秘书长Michael Keller先生、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孙好勤先生、三亚市委常委周燕华女士、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长宋维波先生、荷兰种植协会副主席Anke van den Hurk 女士、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副局长李健先生等领导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秘书长田伟红主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口海关、三亚市政府和部分省级种子管理站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农科院、中国检科院、中国热科院等科研教学单位的领导、专家出席现场会议。现场参会的嘉宾还包括作物科学亚洲协会、美国种子贸易协会、中国种子协会、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四川省种子协会等国内外行业协会嘉宾以及多家国内外种子企业代表,共计150余位。除此以外,还有来自荷兰、美国、德国、印度和日本等50多位国际嘉宾通过线上方式参会。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秘书长田伟红

国际种子联盟秘书长Michael Keller提出,新冠肺炎疫情为全世界粮食安全带来挑战,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变得越发重要。全世界的公关和私营部门,都应当非常重视遗传资源的合作以及交流,这也就是我们今天在这里举办研讨会的意义。希望通过研讨会交流让公关和私营部门可持续的使用这些植物遗传资源,促进全球的种业交流和种业贸易。

国际种子联盟秘书长Michael Keller

种业是农业的重要“芯片”,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孙好勤表示,作为中国种业的主要管理部门,种业管理司承担着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职责,在当前推进海南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的背景下,中国种业将坚定不移扩大开放,与世界各国、种业相关国际组织一道,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本次会议的召开为深化种质资源国际合作交流提供平台。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孙好勤

“海南正在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这次会议召开恰逢其时,为我们更好的了解国际种质资源管理体系和交换规则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也为我们了解不同国家的种质资源管理政策、促进植物育种创新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学习交流机会,三亚将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内关外的政策优势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种业知识产权特区,以种质资源的共享交流为纽带,带动育种创新和国际贸易全面发展为全球种业的合作创新发展与交流提供新机遇”。三亚市委常委周燕华表示。

三亚市委常委周燕华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长宋维波认为,植物遗传资源是种业的“芯片”,是支撑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宝贵资源,在加速建设海南自贸港的大背景下,搭建起政府、科研单位、企业及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种质资源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推动种质资源的合作与交换,促进我国种业和全球现代种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理事长宋维波

荷兰种植协会副主席Anke van den Hurk说,希望借此次研讨会的平台,让各国更好的了解各国在国际植物遗传资源方面的实践,并推进植物遗传资源全球化共享。

荷兰种植协会副主席Anke van den Hurk

研讨会为期两天,来自中国、荷兰、美国、德国、印度和日本等国14位专家及国际组织的嘉宾就议题相关内容做汇报,就种质资源管理体系和交换规则、种子资源管理政策、科研育种材料的跨境合作等热点话题进行讨论和分享,讨论议题聚焦基因库管理、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研发资源跨境检疫等方面。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参会的海外嘉宾以线上形式通过视频参与会议,国内嘉宾以现场方式做报告分享。自由讨论环节采用了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开展,就参会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大会全场提供了同声传译服务。(具体报告内容附后)

本次研讨会以种质资源的共享交流为纽带,有助于借鉴各国在种质资源管理与交流合作方面的成熟经验,提高我国种业科技创新的产业驱动力。此外,会议设在海南,对加快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实现中国种业与国际种业的高质量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3项国际条约 构建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网

围绕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议题,荷兰种植协会副主席、国际种子联盟可持续农业委员会主席Anke van den Hurk,介绍了保护遗传多样性和农民权益的3个国际性条约。它们分别是《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这3项条约分别签署于2004年、1993年和1992年,这些条约的目的有3个即:保护地球所拥有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和物种、遗传资源;能够使使用者可持续的使用这些生物多样性资源以及建立帮助农民、育种者和科学家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全球体系,同时保障遗传物质的使用者和提供者能分享所获惠益。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很重要的,这也就需要条约除了能够保护自愿获取原则也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限制措施,每当在基因库中增加新的种质资源时都需要相应的去遵循这些规则。此外基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殊性,能否实现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无障碍稳定流通也是条约解决的重点问题。

Anke van den Hurk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独有他们所需要的遗传资源,正如一个番茄先从美国到了墨西哥后又从墨西哥到了世界各地最终回到了美国,在这个过程中遗传资源一直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并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都是最初来自那个国家的或那个国家拥有所有的遗传资源,在资源流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获益了,因此我们有相互依存性,这也就是大家为何要共同建立条约并充分使用条约的意义。

4个国家 分享国家基因库运行机制

1.中国

中国的种质资源保护与收集事业从1950年开始,截止到2020年已经收集并保存了各类作物种质资源51万多份,其中长期库保存44万份,中期库保存48万份在种质圃保存7万5千份。通过普查征集、考察收集、国外引进3种途径充分收集世界上所存在的种质资源。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作物种质资源中心副主任方沩介绍,位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国家种质库,是1986年我国在相关委员会资助下建成的第一个国家种质,库容可保存40万份资源,在入库保存时需要保证种子质量(发芽率要保持在80%以上,含水量降到8%),保存方式主要是种子保存、试管苗和超低温保存,以国家种质库为核心拓建了国家中期库、国家种质圃和原生境保护点、青海复份库、种质信息中心。

为支撑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和共享利用,中国农业科学院制定了296种作物的描述信息规范标准,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数据收集,建立了国家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系统,以及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化共享提供信息展示和在线查询提供种质资源获取,提供信息共享40万人次、实物分发12万人次。利用田间展示方式,将评价筛选出的优异资源种到地里,邀请育种家和企业科学家来进行田间观摩,并现场分发种质资源。

由于种质资源对科学研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为充分收集保护稀缺种质资源,新国家作物种质库项目在于2019年中国农科院正式开工建设,新种质库容量将是现在种质库的4倍,并以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种质保存设施为建设基础,推动种质资源保存机制的全面推进。

2.日本

俄国科学家瓦维洛夫1929年到访日本,那时候日本就在进行遗传资源的收集,从1903到1906年共收集稻米的本地品种超过600种,1971年时收集工作不仅在日本本国内进行也扩展到了世界,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样本得到了收集。

收集到的样本便放入国家基因库保存,据日本国家农业与食品研究机构高级首席科学家YAMAMOTOAkio介绍,研究机构把基因库分为3个部分,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并通过全国征收的方式获得这些种质资源,这些资源有的是农民驯化后的,有的是野生的资源。

植物基因库主要坐落在日本筑波市,是保存种质资源的中央基因库,除了中央基因库以外还有其他小的基因库,利用日本从北到南生态环境差异,因此在不同的基因库建设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所有的基因库都进行样本的收集和评估,有些基因库虽然不是中央基因库但是在无性繁殖作物方面扮演了重要的作用。

中央基因库一般开展日常的研究工作,其中1万份样本用于研究、教育,其中有10%是供外国使用。为了这些遗传资源的高质量保存,会每隔5年时进行一次检查,保证这些遗传资源能够有超过80%的发芽率。这些资源可以通过访问网站进行分发申请,分发根据材料不同遵循不同的协议,有的是基于标准材料转让协议,还有一些则是根据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多边体系,或者是根据日本自己的材料转让协议。

3.德国

德国基因库共保存15万份种质资源材料,基因库占地面积有100公顷。这些样本包括小麦3万份、大麦、燕麦、蔬菜、豆类、饲料、油料和土豆等作物品种资源样本。1920年先后从奥地利、意大利和中国等其他国家进行材料收集,所有这些材料支持了基因库的多样性。

“为了保证材料安全我们会对其发芽率进行检查,根据代谢物分析绘制代谢物和发芽率的关联曲线来找到二者之间的关系。从2008年开始我们进行种质资源品质管控,每年都会在品质控制上进行提升,还会进行副本的保存,甚至第三本放于斯瓦尔巴德群岛。”德国莱布尼兹植物遗传与作物研究所国家种质库项目管理与评估主任AndreasBÖRNER说。

为保证材料能够顺利的分发,国家种质库建设了一个基因库信息系统,如果想知道某种作物的基因信息可以在信息库内进行搜索,看到相关作物基因保存信息,这些遗传资源会分发给本国的研究院和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分发的资源会有2欧元使用费和10欧元的快递费。对于国外遗传资源交换,需要遵循作物标准材料转让协议和国际遗传资源条约,根据协议内容规定进行申请。

4.美国

美国农业部国家种质资源系统,有1600种作物品种的近60万份样本,包括小麦、棉花、大豆以及特殊作物,这些材料通过收集、交换的方式获得,并根据国际标准进行遗传资源保护,并对产量适应性和抗寒性的信息进行评估。

这些种质资源的分发对象70%是在美国国内的公共和私营部门,30%是给国际上的研究者。样本在分发的过程中是不受任何限制也是免费的,为了申请获得种质资源的样本,需要遵循分发标准和规则,通过网络检索和邮件联系来获取相关的遗传资源。

“如果想要申请某一个品种的种质资源,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检索后就可以定位到相应清单,用不同关键词缩小获取样本的目标范围,然后获取你所需要的资源,和网上购物的过程是很相似的,建立这样一个链接的目的就是实现基因库为全球食品安全作贡献,以及提供研究、育种和教育方面的支持。”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服务中心植物种质资源国家项目高级主任Peter Bretting介绍。

公司、私营部门 基因库资源使用经验

德国KWS公司全球法律与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管理与种质资源总监Paul D. Olson介绍了关于公司和其他私营部门如何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基因库中的种质资源。

公司在销售种子时需要遵守世界各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知识产权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同时根据一些简单的、高效的、有时效性的申请流程,比如在线申请是其他理想的申请方式进行申请。

Paul D. Olson介绍,如果是在基因库不存在的情况下,大多数遗传资源只能去原生境或原生地采集,关于这种情况名古屋议定书对部分国家的私有土地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因而公司最好和私有土地的农场主签订纸质协议,获取他们的植物遗传资源使用权、以及产生产品所设计的利益约定。

如果是对公有土地上的遗传资源感兴趣时,需要选择流程简单的地区去采集,但是即便流程简单还是要知道当地的政府机构是谁?如何去获取他们的许可和批准,去获得相应的遗传资源。

在获取非原生境资源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交换要遵守标准材料转换协议,如果涉及专利问题,这就要考虑专利法的规定(如德国和荷兰都有相应的法律)。通过PINTO数据库可以清晰的看到哪些品种享有专利保护,获取相应遗传资源将会更加方便。对于个别企业有各自的系统,即使申请涉及商标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遵守商业条款来获取相关资源。

2个国家 分享种质资源管理政策法规

1.美国

据美国国务院海洋与国际环境及科学事务局外交事务干事Katlyn Scholl介绍,美国在2017年加入了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审议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这是一项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参与各国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协议。该条约既保护了美国种质资源,同时也保障了育种者和相关科学家对种质资源的合理利益。

条约的核心组成部分便是多边体系,缔约方应与其他缔约方分享其控制下的或公共领域的某些种质资源,以统一的条款帮助用户来获得某些仅用于农业研究的育种和培训的植物遗传资源。在这个多边体系当中获取种质资源是需要申请《标准材料转让协议》来授予,并根据这项统一的合同进行种质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将种质材料分发给世界上的育种者和研究者。

那些具有植物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是否也同样遵循这一分发交换规则呢?Katlny Scholl说:“美国农业部会将这些在保护期内的材料储存在基因库中,一旦保护期满这些专利材料将自动转入国家植物种质系统,在系统中就可以根据条约多边系统进行分发。”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促进公众获取科学数据和信息的政策,许多美国机构实施开放获取政策确保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能够向公众开放,如此便可以更好的将政府资助项目的一些成果分享给美国的公众和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

2.中国

为保障种质资源不被破坏及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两项较为重要的法律规定,并在《种子法》中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保护的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而这些设施均属于公共资源可以依法开放利用,但如要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那么如果单位和个人想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时候需要遵守哪些程序和规定呢?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孙雯介绍,根据《种子法》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具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时,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若想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与向境外输出种质资源是一个道理。依照《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2016年新种子法修订以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

5个国家 种质资源跨境检疫政策法规

1.美国

种子是一种生物体,在育种的过程中根据种子生产类别的不同,育种活动会涉及多个国家,在这样一个复杂的流程下,很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以及病害的侵入,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一粒种子进入某一个国家都会遇到植物检疫方面相关的问题。

美国种子贸易协会种子健康与贸易高级总监Ric Dunkle说到,种子在美国流通的体系主要涉及到进口和出口两种情况,如果种子从美国出口有两种类型:一是原产于美国的种子出口到别的国家,二是美国从别的国家进口的种子再出口到其他国家(再出口种子),针对这两类种子在出口之前需要充分了解进口国对这些种子的植物检疫要求。其中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保证种子的量,对于量少的种子需要先在本国把种子培育到第二代然后再进行出口,以防抽样检查造成珍贵种子损失。

而如果种子要进口到美国,需要对植物病害进行风险分析。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发布了一个《种植植物指南》,所有关于根茎和其他植物组织的信息都在其中有涉及,根据手册内容种子进口到美国分为3种情况:(1)一些种子禁止进口到美国的,但如果是小批量用于研究的话这类种子可以进口;(2)一些种子需要申请获批之后进入美国;(3)不受任何限制的种子,有植物卫生许可证书就可以进入美国,各国根据这个手册的内容就可以轻松的将种子出口到美国了。

2.荷兰

荷兰种质资源主要保存在荷兰国家基因库CGN,CGN成立于1985年,隶属于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包括植物、动物和林木遗传资源。植物基因库有2万5千份种质资源,以蔬菜为主,每年会分发6000份材料,这些材料的分发对象荷兰和国际之间各占一半,公共和私营部门也各占一半。

“我们为何需要有这些检疫的法规政策和条例,因为有害生物会降低作物的产量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基因库需要遵守这些植物检疫法规来预防减少有害生物的传播。”荷兰国家种质库主任Chris Kik说。2019年12月14日,欧盟推出了新的植物检疫法规,新的法规对检疫和管制非检疫类生物进行区别,目的是为了根除受管制的非检疫类生物。

新法规要求入境欧盟的植物根据致病虫害的不同,除了有检疫证书之外,还需要以各个国家的检疫标准为准。如果是小批量的研究种子,在欧盟国家之内交换只需要提供植物护照,而在非欧盟国家交换还要遵守其他国家的标准。

3.印度

印度和其他国家相比不太一样,不管是大宗商品用于种植,还是小规模的转基因进口种子都是具有高风险的种子。因此在1914年有一个《破坏性昆虫和有害生物法案》,这个法案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断的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印度ICAR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局植物检疫处负责人兼首席科学家Sunil Dubey介绍了印度的植物检疫法案,这份法案可以在NPPO的官网上找到,里面有一个清单是关于哪一些国家有什么样的植物禁止进口到印度。根据法案规定要入境印度的种子如带有外来生物污染则禁止进口到印度,植物或种植材料想要出口到印度则需要申请印度植物进口许可和植物卫生证书。

4.中国

种质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跨境交流对优良品种的选育乃至农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植物检疫的角度来说,种质资源和常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一样,都存在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中国植物检疫部门对种质资源没有特殊的检疫管理要求,同其他类别的种子种苗一样,跨境交流前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检疫审批手续,并配合完成后续监管。

中国的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有三家,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海关总署,种质资源跨境交流相关植物检疫审批由这三个机构分工负责。

根据检疫法规要求规定,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入境前审批、入境时查验是否符合引种要求,和入境后疫情监测,其中入境时查验由海关总署负责,其他两项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入境前,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中国于2007年启动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并于2017年进行了迭代更新,当前该审批全流程均可在网络平台办理,并与海关单一窗口信息系统对接,引种单位办理申请时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在线申请,同时寄送纸质材料。

入境时检疫检验由各口岸机构检疫部门负责,主要依据为审批单上的引种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形。农业部门会根据海关检验中有害生物截获情况来调整引种要求。

入境后,引进的种苗需要在申请时填写的种植地点进行隔离试种,监管模式包括2种,种植期间需要进行引种监测调查,风险较高的入境后进行抽样监测并在指定场所隔离试种,发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蔬菜种子在2017年时价值36亿美元,在这几年出口额有9%的增长率,基于这一进出口情况,如不设定正当的种植资源交换,则会出现种子走后门的情况,带来生物安全方面的风险。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澳大利亚的检疫规定中有说到,对于棉花、小麦、大麦等高风险植物需要进行进口后的检疫措施,而对于蔬菜种子则不需要;如果是小规模的种子在进行抽样检查时则只需要20%的种子量,减少对宝贵种植资源的危害;这些法规可以在澳大利亚的官网上看到,针对不同的品种需要有不同的措施。

“对于某些国家可能会对种子进行很长时间的检疫隔离期如巴西,这就需要育种家在申请种子之前了解清楚与自己公司打交道的国家它们的法规是否和本国的法规有冲突,在充分的了解了这些法规政策之后就能提前做准备,有效的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避免错过播种期。”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澳洲)作物科学部亚洲种子法规总监、澳大利亚种子联盟理事会理事Michael Leader说。

(报告内容根据现场中文翻译整理,如有疑异,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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