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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您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14点击:{{ clicks }} 次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种业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研发出了不少好种子。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仿冒”“套牌”“同质化”等现象,时有发生。今年3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了,这将为我国种业振兴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近日,《三农三人谈》节目邀请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崔野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做客演播室, 为大家深入解析新种子法。这两位嘉宾都参与了种子法的修改工作。

1 新种子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据了解,从2000年种子法实施以来,这已经是第四次修改了。这次为什么要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这一次的修改,主要是加大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主要体现在,一个是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另外就是首次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了侵权赔偿的责任,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2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啥?

这次新种子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那么,这个制度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举个例子,我们有个玉米品种叫“郑58”,如果要是别人把“郑58”这个品种稍微做一个改动,比方说我们把穗轴的颜色变一下,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跟你不一样,这样的话就规避了法律对他侵权的这种指责、指控。新的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后,也就是在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利益联结机制,也就是说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保护,也可以获得授权。但是,在商业化生产应用的时候,必须要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意味着要给他一定的商业上的回报。

大家知道,从事育种研究一般需要8到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还不一定能够有什么新的品种能育成。一旦培育出一个真正的好品种的话,那是相当不容易的,如果要是别人改动了一下,那就等于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市场份额也随之而被新的品种所取代,这样对于原始品种权是不公的。如果长期这样下去,试想谁还去做原始创新?谁搞了原始创新那不就成了“冤大头”。所以,这个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的一个初衷,就是要鼓励原始创新,同时派生品种。

改造了以后的品种和原始品种还是有关系的,要承认是在巨人的肩膀上,在前人的劳动基础上,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同时,这个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也尊重你的劳动成果。

实际上,这就是鼓励原始品种的创新。这种鼓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原始育种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二是如果建立这种制度,原始育种人也更愿意把自己的品种更多地推出来。那么,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能具体解决哪些问题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并不妨碍也不阻止后续利用先进技术对品种进行改进。要建立这样的一个机制,实际上是让他们事先把这些工作都做好了,有利于这一个制度往前推行。生物技术的应用对于未来解决抗病、抗虫,包括地理环境的变化、气候的变化方面是有非常多的优势的。所以,未来在生物技术这一块的应用当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原始的育种人和后续生物技术的应用相结合,是把这些优良的品种推向市场的一个好的渠道,并且他们都能从市场的回馈当中得到好处,来推动这个改良的创新和原始的创新。

3 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扩大

这次的修改当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从繁殖材料扩展到了收获材料。这里很多朋友也不懂具体什么意思,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呢?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农业生产是有季节性的,一般几个月地里的作物就收获了,就没有了。原始品种权人要是没能在这几个月找到证据,那他可能就错失了取证的时机,也就意味着他没办法去拿到直接的证据。这次就是把繁殖材料拓展到收获材料,一年当中都可以去取证。收获材料可以在市场中获得,比如说苹果或者柑橘、火龙果、香蕉等等,这些市场都是可以见到的,这样就可以扩大他取证的时间点,就不受制于生产环节的限制。收获的产品也是从繁殖材料形成的,生产出来的果实,也是新品种本身的基因,都是蕴含着原来新品种的东西,是一样的。所以,这次扩大的意义就在于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这次对种子法的修改,把保护环节也扩大了。那么,为什么要扩大保护环节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

其实,保护环节的扩大和保护范围的扩大都是为了解决品种权维权难和取证难的问题。环节原来是仅限于生产和销售,现在延伸到了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的环节,还有为上述目的而进行的储存和为繁殖而进行的处理环节。实际上,和我们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各个环节的专业化有关系的,就等于从法律规则角度来说,使得农业产品生产的各个链条当中,都注意到有品种权保护,提高大家的意识。以前如果没有卖这个种子,可能不算侵权;现在我给他做广告,我帮他储存这个种子了,都是算侵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们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那些没有故意侵权的农业商业经营主体如果被控侵权的情况下,他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材料是有一个合法来源的,包括提供他的合同、发票,他整个的这些证据来证明他是不知道侵权的产品,然后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他不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但是,他有提供他的这些材料来源的责任,使得权利人能够通过他的这些证据追踪到真正的侵权者。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延伸到收获材料的目的,并不是处罚市场主体,而是有证明的义务,就是他能够告诉我们你的收获材料是从哪来的。

4 侵权赔偿力度大

关于侵权的赔偿,这方面跟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变化?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这次种子法修改应该说是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数额,惩罚性的赔偿是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果这些数额不清楚、不知道,怎么计算?这次也有一个规定,就是法定赔偿的数额由原来的300万元以下提高到500万元以下,同时对于行政处罚也加大力度。

5 农民买种子价格会更高吗?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之后,农民购买种子的价格会不会更高呢?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种子价格的决定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靠市场的交易情况,还有生产资料的成本增加或者减少的变化来决定。据我目前了解,应该说知识产权使用费在折算到种子价格或者是导致品种价格升高,这种情况占比不会很大。

6 农民自留种子有何条件?

这次种子法修改之后,对于农民自留种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

新种子法对这一块的内容没有进行修改,但是在种子法的修改过程当中,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从科研的角度来说,很多科研企业实际上是希望把这个取消,因为取消了就可以增加市场新品种的市场容纳量,对激励创新是有好处的。但是,我们综合评价了之后,认为我们中国还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所以这一块是仍然保留的,也就是说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对于什么样的主体才构成农民,在司法当中其实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我们所通称的所有从事种植业的人都是农民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农民根据司法解释是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跟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的农民,才属于我们能够自留种的农民。而大规模的种粮大户,还有一些家庭农场,或者是从农民那里流转过来土地形成合作社进行商业经营的,这样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都不属于这个意义上的农民。商业经营主体不是为了维持生计,所以使用这些种子的时候需要向提供好品种的创新创造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但这个费用不会太高,是占整个种子价格当中一个小的比例而已,这是第一种考虑。

第二种,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我们还考虑到农民自繁自用种子的数量也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范围内的数量,不能2亩地留10亩或者100亩的种子,这样也是损害我们的品种创新秩序的,所以这也是不允许的。

7 种子法给广大育种者提个醒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给广大的育种者提个醒。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 崔野韩:

对于广大种子企业来说,一定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和劳动成果。同时,要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第一时间保护起来,现在种子法的保护力度提升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对我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树立信心,我们一定能够跟大家共同努力,把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信息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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